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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效果佳

来源:市妇联 发布时间:2008-09-17 10:05:17 【字体:

  2004年,炎陵县妇联办公室主任余建英作为人民陪审员。共参与了15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陪审。通过对司法的参与,极大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。如:今年元月份参与的一期离婚案件,农村妇女刘晓红经人介绍和农业银行职工金拥军结婚,因金前任婚姻受挫,本来身体欠佳的金便脑神经出了点问题,婚后3年刘不敢要孩子,但刘又很想要孩子,于是,无一点法律知识的她便想到“借种”,生下一男孩。后金在医院检查身体,医生告诉他不可能有生育能力,他便一个人带着孩子到长沙湘雅医院作DNA亲子鉴定,结果可想而知。金某一纸诉状起诉要离婚,并且要求刘赔偿精神损失费12万元。刘是一名农村妇女,无经济来源,还要抚养孩子,怎能赔得起这个天文数字12万,余建英同志第一次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陪审,在法庭上,以母亲的角度认为刘的行为有点情有可原,又从法律的角度批评刘某行为的错误,最后,金某放弃赔偿,以调解的方式结案。又如2004年5月份,参与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案件。被告人13岁的谭某由于家庭原因过早步入社会,在案犯黄某、张某的教唆下,以骗婚为诱饵骗取钱财,触犯法律。在庭审中,陪审员以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为依据,本着教育的原则,最后判决对谭某从轻处罚,交纳罚金1万元,并在法庭上教育谭某以此为戒,多学习,提高自己,做“四自”新女性。

  炎陵县妇联主动配合县法院,以联合陪审、相互沟通、主动介入等形式,收到了明显的效果。一是实现了妇联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。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行使司法权、实现司法民主和监督的重要途经。而监督执法也是妇联固有的职能。陪审员参与司法,促使监督执法的关口前移。陪审员通过与法官共同审判,督促法官严格执法,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,减少司法腐败。二是加大了妇联法律维权的力度。传统的妇联维权是以影响并解说政策、法律,解答当事人的咨询,调解、疏导矛盾的方式解决问题,这种方式往往缺少阳刚之气。当当事人要进入诉讼程序,妇联就感到无能为力。而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,可以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审判,依法影响司法决策,使合议庭作出公正的判决,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在法律范围内作出适当的倾斜,直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。三是提高了妇联干部的素质。陪审工作给陪审员责任感和使命感,学习更具有内在动力。她深有体会地认识到,不懂法律只能“只陪不审”,当摆设,自我淘汰。她不再泛泛而学,而是根据审判实践,有针对性地学,根据具体的案子精学,法律素质提高较快。四是让妇联干部得到多岗位的锻炼。任何职业,都会由于长期从事相同的劳动而变得麻木,并且可能产生职业思维习惯。妇联干部通过参与审判,执行职务时学到不少的东西,不仅在庭审中发挥了作用,而且在这个职位上得到了锻炼,在处理妇联的一些工作时,语言、方法、处理意见更到位,更理性,做到合情合理合法。

  几点建议:一是要尽快提高妇联陪审员队伍的素质,克服“陪而不审”、“合而不议”的现象。妇联陪审员同时承担着三重角色,即审判员、社会监督员、妇女儿童利益代表者。要胜任这三重角色,一方面陪审员自己要加强学习,不断提高法律政治素质,拓展社会知识面。另一方面,各级妇联和法院要把陪审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规划,把培训与发展法律人才结合起来,今年3月份省妇联与省高院组织的首期妇联系统陪审员培训班,我县陪审员也参加了,感觉受益匪浅。希望上级妇联和法院多组织这样的培训,交流工作体会。另外,也可以通过庭审观摩、参与陪审、庭外指导等形式,在实践中提高素质。二是建立激励机制。要建立一整套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、责任、义务、权利、资格条件、选任程序等制度,让陪审工作有章可循。各级妇联和法院要定期了解、总结妇联特邀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情况,关心她们的工作、生活,帮助她们落实待遇报酬等实际问题,对工作积极有成效的陪审员给予表彰。(炎陵县妇联办公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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