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女双方离婚其公房如何分配
案例:
李英和张涛于1964年登记结婚。李英身份是农民。张涛是华北石油转运站的工人。后李英随张涛到了华北石油转运站,成为华北石油转运站的“随矿家属”。1993年12月,由华北石油转运站向李英和张涛夫妻分家属区13号楼403室二室一厅住房一套。因双方感情不和,张涛提起离婚诉讼。一审判决离婚,住房由张涛居住。李英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 审理:
1、准予离婚。2、华北石油转运站家属区13号楼403室二室一厅住房由双方隔开分室居住。 点评:
经过律师的争取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、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二问的第四项的规定,对于公有住房,夫妻双方均可承租。根据《解答》第三问的第二项,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,照顾女方。最大的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