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业并非理由 抚养费不能减
案例: 家住天津河西区的李先生与张女士于2008年5月协议离婚,并约定:儿子随张女士生活,李先生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800元至学业结束时止,儿子18周岁前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张女士承担,之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按正式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%至儿子学业结束时止。 之后的两个月,李先生按照约定每月支付了儿子的生活费。可到了8月,张女士没有收到儿子的生活费,却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。原来,李先生于今年7月失业,故诉至法院,要求改变原离婚协议的约定,每月仅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。 审理: 经法院调查,张先生今年7月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失业在家。今年8月,张先生又找到一份销售的工作。 法院认为,张先生现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能力继续承担原有抚育费,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(市妇联权益部选摘自人民网) |